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中央選舉委員會97年8月19日中選一字第0970006991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暨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規定於各鄉(鎮、市)設置辦理選務作業單位,其名稱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以下簡稱作業中心)。
三、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暨公民投票等交辦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公投票之印製、轉發與保管事項。
(五)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編造之協辦及公告閱覽事項。
(六)選舉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之協辦事項。
(七)選舉公報、投票通知單、罷免理由及答辯、公民投票等公告內容之分發事項。
(八)選舉法令、公民投票之宣導事項。
(九)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十)其他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協辦事項。
四、作業中心置主任一人,承上級選舉委員會之命,指揮監督作業中心職員辦理選舉事務。置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指導作業中心暨戶政事務所職員分別辦理選務及編造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事項,並辦理上級交辦事項。
五、作業中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主任之命指揮所屬職員辦理選舉、公民投票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分別辦理指定事務。(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職掌分配表如附表二)
六、作業中心主任由本會調用鄉(鎮、市)長兼任;執行秘書調用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兼任;其餘人員由鄉(鎮、市)公所報請本會派兼。
鄉(鎮、市)長不能兼任作業中心主任時,其主任一職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前述人員亦不能兼任主任時,由民政課長兼任。
主任秘書或秘書調用兼任作業中心主任時,原由該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之副主任一人免再調派,至由公所民政課長兼任主任時,仍應併兼任執行秘書。
七、作業中心兼職人員在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鄉(鎮、市)公所支援人員得由作業中心按規定支給加班費。
八、作業中心設置期間與本會相同;但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單獨辦理時,其設置期間較本會之選舉期間少一個月。
九、作業中心辦理選務工作,凡必須有鄉(鎮、市)公所支援事項或依法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事項,得由作業中心主任協調鄉鎮市公所派員支援辦理之。
十、作業中心例行公文陳轉,得以中心名義行文。
十一、作業中心章戳由本會刻發。
十二、作業中心未設置期間,有關鄉(鎮、市)應辦理之選舉事務,由本會依規定指揮鄉(鎮、市)公所人員辦理。
十三、本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四、本要點提報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並報奉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附表一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員額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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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職等 |
員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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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簡(薦)派 |
1人 |
一、本表所需人員由本會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用派兼之。 二、副主任二人,一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調兼;一人由當地戶政事務所主任調兼。 三、幹事以鄉鎮市投票月前六個月月終人口數計算,其設置標準如下: 1.人口數未滿3萬人者,9人。 2.3萬人以上未滿6萬人者,10人。 3.6萬人以上未滿9萬人者,11人。 4.9萬人以上未滿15萬人者,12人。 5.15萬人以上未滿18萬人者,13人。 6.18萬人以上未滿21萬人者,14人。 7.21萬人以上未滿24萬人者,15人。 8.24萬人以上未滿27萬人者,16人。 9.27萬人以上未滿30萬人者,17人。 10.30萬人以上未滿35萬人者,18人。 11.35萬人以上未滿40萬人者,20人。 前項幹事之設置於辦理鄉鎮市級以下 公職人員選舉時,得按所訂級距標準,各增加2名員額。 四、辦理鄉鎮市級以下公職人員補選時,幹事之設置得視實際情形按所訂級距標準酌減之。 五、幹事之調兼,除人事、主計、財政、政風人員外,以民政課人員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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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薦派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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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祕書 |
薦派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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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薦派或委派 |
9~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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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3~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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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人員職務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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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辦理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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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承縣選舉委員會之命,指揮監督作業中心職員辦理選舉事務 |
調用鄉鎮市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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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襄助主任指導作業中心職員辦理選舉事務。 |
調用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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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襄助主任指導戶政事務所職員辦理編造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等事項。 |
調用戶政所主任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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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
承主任之命,指導所屬職員辦理選舉、公民投票事務。 |
調用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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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1.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名冊函報,派令轉發事項。 2.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獎懲發布事項。 3.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函報、派令發布事項。 4.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名冊函報、獎懲令發布事項。 5.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6. 臨時交辦事項。 |
人事人員1人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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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1. 選舉經費收支憑證審核報繳事項。 2. 選舉經費付款憑單簽證事項。 3. 選舉經費記帳憑證(收支傳票)之編製事項。 4. 候選人競選經費補貼金查核事項。 5. 其他會計事項。 6. 臨時交辦事項。 |
主計人員1人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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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1. 選舉經費撥款收據編製事項。 2. 鄉鎮市選舉經費撥款事項。 3. 選舉經費付款支票編製事項。 4. 其他選舉經費出納事項。 5. 臨時交辦事項。 |
財政人員1人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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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1.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計票中心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2. 選舉票印製、點發、保管之安全維護事項。 3. 選務工作人員安全維護事項。 4. 各項會議機密維護事項。 5.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6. 臨時交辦事項。 |
政風人員1人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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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1. 有關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編造、統計等事項。 2. 臨時交辦事項。 |
戶政人員一人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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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1. 選舉法令疑義請釋事項。 2.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派兼擬辦事項。 3.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獎懲擬辦事項。 4.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選推薦擬辦事項。 5.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督導考核獎懲擬辦事項。 6. 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表件審查及政見稿之初審事項。 7. 候選人、推薦監察員消極資格查詢通報、資格審查及轉報事項。 8.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事項。 9. 選舉票之印製、分發、保管、銷燬事項。 10. 投開票所設置地點查報事項。 11. 投開票所應用物品購置、保管、分配事項。 12. 選舉公報之規劃、編印及轉發事項。 13. 選舉及公民投票宣傳資料之轉發事項。 14. 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事項。 15. 選舉活動照片攝影、彙報事項。 16.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查報事項。 17. 協辦政治獻金法相關事宜。 18. 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結果編報事項。 19. 鄉鎮市計票中心設置事項。 20.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事項。 21. 臨時交辦事項。 |
幹事若干人(除人事、主計、財政、政風人員外,以民政課人員為主) |